第一条 军训是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化管理、教育的特殊学习和实践环节,是学生的必修课。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军训秩序,保证训练实效,培养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学生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设有下列五种行政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军训期间每天基本训练时间按八小时计。学生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每天按旷课八小时计。无特殊说明,以下各条文均针对军训期间的行为。 第四条 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训练(以下称“旷课”)者: (一)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小时论。 (二)旷课累计达四小时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 (三)旷课累计达八小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四)旷课累计达十六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二十四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三十二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旷课累计达四十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旷课累计达四十八小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 (一)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不遵守规定,违反就餐、用水等活动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军训营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者: (一)超假按军训旷课处理。 (二)无故或无充分证明材料不参加军训者,按军训旷课处理。 第八条 不尊重首长,不服从指挥和管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于有侮辱、威胁他人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枪支使用安全规定、实弹射击纪律和野外拉练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军容风纪、营区规则、军训安全规定和日常制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于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军训中的违纪行为由军训团认定并根据本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由校学工(武装)部最终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