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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所提起的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内容: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学校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提出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六)本人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与程序者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发现申诉材料不全或有误,申诉人须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所要求的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视为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申诉人资格范围的、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申诉内容规定的情形的、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申诉处理会议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委员会要根据复查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申诉的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再次就同一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京中字[2006]068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