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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京中字 [2012] 136 号

发布日期:2015-02-28

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司[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需位于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对于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未进入班级前10%,但均达到班级前30%的学生,如在以下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不包含长学制6、7年级)可参评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奖学金。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于每年9月组织完成综合量化,学校10月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参评学生材料,经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名单后,上报教育部。针对符合第四条(五)项的学生,需提前上报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参加评审。

第七条  获奖学生名单需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学生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附表1),学院填报汇总表(2010版,附表2),报学校本专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0月底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各学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评比,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获奖学生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证书”和“校三好学生证书”。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生一体化”信息系统。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表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填写说明

附表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