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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中字[2008] 053 号

发布日期:2015-03-02

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人民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于10月31日前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在两个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