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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2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机制,特制定《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经2011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1年9月13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促进在校学生形成争先创优的良性互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长学制本科学生评选截止到第五学年。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共分三等,分别为特等、一等及二等奖学金。

  (一) 特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本科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1%,专科(含高职)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专科(含高职)学生总数的0.5%。

  (二)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本科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6%,专科(含高职)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专科(含高职)学生总数的3%。

  (三)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本科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10%,专科(含高职)学生获奖比例为在校专科(含高职)学生总数的5%。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的综合量化排名须位于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括必修课及选修课)。

  (四)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生的综合量化排名须位于班级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括必修课及选修课)。

  (五)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生的综合量化排名须位于班级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括必修课及选修课)。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校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与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同时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同时获得“院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获奖名额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逐级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奖学金汇总表》(见附表二)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批汇总后报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九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各学院将学生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档案和“学生一体化”信息系统。

  第十条  学校对奖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