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51号)的文件精神,为健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后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院系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本院系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学生的贷后管理,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人,并及时向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的信息。
二、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贷款学生休学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休学,学生所在院系须提前告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剩余贷款;
2.贷款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如仍需助学贷款,可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同经办银行签订当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借据》后,再发放剩余贷款;
3.贷款学生自办理有关休学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以学校教务处所发文件时间为准)。
(二)贷款学生降级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不及格而留级的,学生所在院系须提前告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剩余贷款。
(三)贷款学生受到处分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反校纪校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立即停止发放剩余贷款。
(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出国或被开除学籍等终止我校学籍的事件,由所在院系持贷款学生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到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贷款学生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立即停止发放剩余贷款,并为学生办理提前还贷手续等措施;经办银行办妥贷款学生所有相关手续后,通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
三、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生所在院系须立即告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学校及时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同学生所在院系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本学年开学后10日内,通过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准许借款学生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后,终止贷款方始生效。
五、贷款学生如虚假编报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经查证确实的,由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知经办银行立即终止贷款发放,经办银行收回贷款本息,同时按已发放贷款金额的10%收取罚金。
六、本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