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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中学字[2011]017号

发布日期:2015-04-02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从,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中医药大学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中药大学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处

  2011年12月22日

  

  附件:

  北京中药大学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是新形势要求下,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国家这一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条  主要内容。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及我校相应奖助学金执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发送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院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下拨资助资金。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第五条    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