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境内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含高职)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在校内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研究生部、科研、后勤、团委、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职责有:
1.了解校内各单位(部门)申报岗位需求,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指导用工单位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2.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规范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管理与服务,按时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7.与学生签订《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承诺书》(附件1)。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有:
1.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固定岗位需在每学年9月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2)。
3.临时岗位需提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设岗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填写的《北京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2)为准,岗位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校内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于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延期至下一工作日),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统计表》(附件3),报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校财务处于次月15日前将应发工资打入学生校园账户。
5.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实际工作情况,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并确保不让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一)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二)勤奋学习,生活简朴;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未兼任校内其他固定岗者;
(五)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六)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条 设岗原则、岗位酬金及标准:
(一)按校内各单位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勤工助学服务时长应在30--40小时之间,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四)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酬金不低于10元,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五)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承诺书
2.北京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3.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统计表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