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高[2015]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中“双培计划”学生的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工作,结合首都医科大学与我校奖助特点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双培计划”学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一)组长:北京中医药大学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二)副组长: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处长和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处长。
(三)成员:“双培计划”学生所在学院副书记、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第二条 “双培计划”学生可申请奖助项目:
(一)“双培计划”学生新生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奖学金
(四)“双培计划”学生综合奖学金
(五)“双培计划”学生单项奖学金
(六)特殊困难补助
(七)勤工助学
第三条 申请各项奖学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诚实守信。
(五)班级民主评议较好。
第四条 申请“双培计划”学生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一)旷课。
(二)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宿舍卫生较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其他课余文化活动。
(五)吸烟。
(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七)考试不及格。
第五条 “双培计划”学生新生奖学金。具体办法由首都医科大学制定并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首都医科大学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送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处进行评选。
第七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奖学金。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参评学校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并获得相应“三好学生”称号及奖金。
第八条 “双培计划”学生综合奖学金。此项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1200元/人,获奖人数占“双培计划”学生总数的10%)和二等奖学金(900人/元,获奖人数占“双培计划”学生总数的15%)。具体综合测评方法及要求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双培计划”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科研创新与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奖和文体活动奖。此项奖学金500元/人,获奖人数占“双培计划”学生总数的10%。此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重复获得。符合条件可申请相应奖项:
(一)科研创新与学习进步奖
1.在科研竞赛中获奖或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需提供相关材料;发表论文须为前三作者)。
2.以学院为评定单位推荐,未获得综合奖学金且评定学年同上学年相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申报。
(二)社会工作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社会工作奖:
1.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办法》中社会工作加分项的学生干部),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班集体做贡献。
(三)文体活动奖
由学校推荐,在国家、北京市举办的文体竞赛中获得名次。(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双培计划”学生如遇突发事故,可向首都医科大学和我校提出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具体办法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和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双培计划”学生可申请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具体办法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在我校申请的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双培计划”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到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逐级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双培计划”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以上奖项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奖学金申请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北京中医药大学“双培计划”学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各学院将学生获奖记录记入学生档案和学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双培计划”学生奖助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双培计划”学生奖助学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处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