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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7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学院按年级(或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开。

  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应理清岗位职责,履行认定程序、承担认定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学校将参照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确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体系简介》;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个人承诺,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如有虚假,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无特殊变化,可不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

  1.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

  3.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员工作情况及收入情况、家庭日常开销、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负债情况、学生在校消费表现等。认定内容可参考以下条款,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各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特别困难生:建档立卡户、烈士子女、孤残生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困难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3.一般困难生:家庭受灾或家庭成员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费用较低或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申诉方式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进行一次资格复核。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给予的各种资助。现有的资助渠道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学校、社会出资的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及困难补助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义务

  1.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2.提高修养,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获得经济资助的学生应正确使用资助款项,注意节约;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5.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该生(本学年)所有已获评奖评优及资格。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管理与维护

  (一)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以及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两级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库,各学院负责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妥善保存档案资料。有关奖、贷、勤、助、补、免等资助工作都必须以此为依据。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者出现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应调整名单,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四)各学院要经常了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项目。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家访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取消该生(本学年)所有已获评奖评优及资格。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中字〔2017〕74号)废止。

  

  附件:北京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