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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0年我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8

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按照政策要求,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偿对象

  应届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二)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三)文件中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资金管理

  (一)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二)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在校期间获得校园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其代偿资金应由高校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其代偿资金将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每年需配合高校完成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调查工作。

  (四)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我校毕业生,应主动、及时与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五)对于不及时向我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及时向贷款银行还款、提前离岗的我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学校将向上级部门报送学生相关信息,由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六)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补偿代偿标准

  (一)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1.本专科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8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含五年),即补偿代偿总金额不超过40000元。

  2.研究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助学贷款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总额根据学制确定。

  (二)补偿代偿的教育阶段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生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如硕博连读、直博毕业生,只能申请博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不能申请专科、本科教育阶段及硕士教育阶段学费补偿或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选择

  高校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起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四)补偿或代偿年限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五、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附件1);学生本人需持申请表到所在院系学办初审盖章;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原件,每申请人一份,附件2)

  4.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两份,附件3)

  说明: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学院填写的《2020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一份,附件4;

  2.学院填写的《2020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份,附件5);

  3.初审合格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4.学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5.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6.就业证明(每申请人一份)

  六、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纸质申请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xszz6419@163.com。电子版文件名按“XX学院2020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发送。

  (二)报送时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3911268 

  联系人:高老师、孙老师

  如有新政策,以新政策为主

  

  附件:

  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就业证明

  3.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4. 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

  5. 202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附件表格可至学工部外网“学生资助—下载专区”下载)

  

  

  北京中医药大学

  学生工作部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