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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28

  

  

  

  北京中医药大学文件  京中校发〔2018〕27号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及《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6号)文件精神,制定《北京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经第八届委员会第88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8年1月29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设立北京中医药大学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教务处、教师工作部、招生与就业处、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四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  辅导员队伍由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两支队伍组成。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大学生心理咨询与健康中心的专职教师及学校资深辅导员工作室成员,享受专职辅导员待遇。

  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处以及校团委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同样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也可从校内专业教师、优秀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从事学生工作。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专兼职辅导员必须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学生工作(武装)部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

  (十)课程教学。承担“大学生成才与职业发展”及“形势与政策”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将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加强实践锻炼,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提高职业指导和形势政策教育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安排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激励学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

  (二)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学生工作部门开展辅导员的继续教育、考核、评优、科研、对外交流及教师认证等工作。

  (三)课程建设与评价。负责“大学生成才与职业发展”、“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党课、团课等课程的建设、教学组织工作以及师资管理工作,并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四)统筹各项学生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生事务管理、学业发展与指导、就业和创新创业教育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以及共青团等相关工作。

  (五)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

  (六)学生基层组织建设。宏观指导各学院进行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以及班团等基层组织建设。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九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做到定岗定编。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逐步配备到位。

  学校按照师生(维、藏)1:50比例配备少数民族辅导员,担任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工作辅导员,专门负责我校少数民族学生事务管理。

  考虑到学校多校区办学的特点,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研究生作为辅导员助理。

  优秀学生干部保送研究生的学生,实际工作阶段应为专职辅导员。

  各二级学院也可以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从校内名师、优秀专任教师中选聘一定数量的班主任配合辅导员工作,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班主任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自行制定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十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可设置资深辅导员工作室,充分发挥优秀辅导员的传、帮、带作用,开展辅导员沙龙研讨,提升辅导员的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开展辅导员相关工作研究,建设培养一支由专业化、专家化和职业化带头人和辅导员骨干组成的高素质辅导员工作研究队伍。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 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兼职辅导员可参与教师职务评审,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由辅导员岗位转至管理岗位的双肩挑干部(或六级以上职员),在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任职满足至少一个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期,或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职务任职年限,转岗后仍从事“大学生成才与职业发展”或“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工作,转岗后两年之内,在职称评定上可延续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参评。

  第十七条  辅导员培训应当纳入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

  学校设立辅导员工作队伍专项培训研修经费,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专职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需经学校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常委会审议,由学工部和人事处备案。未经过学校党委许可,各部门、学院不得随意调动专职辅导员岗位。新选留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个聘期后,方可转岗到党政管理及其他专业学科教师岗位。

  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学校鼓励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在行政职级晋升方面,按照专职辅导员职业能力、工作技能及工作业绩表现考核合格者,博士研究生聘为专职辅导员的,原则上工作一年后定为七级职员,四年后通过学校考评程序,成绩优秀者可定为六级职员;硕士研究生聘为专职辅导员的,原则上工作一年后定为八级职员,四年后定为七级职员,七年后通过学校考评程序,成绩优秀者可定为六级职员;本科毕业生聘为专职辅导员的,原则上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三年后,可定为八级职员,七年后定为七级职员,聘为专职辅导员十年后,通过学校考评程序,成绩优秀者可定为六级职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深入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问题。把辅导员队伍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培养,同等支持。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后备人才库,加强辅导员政治培养和基层实践锻炼,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优先向校内领导干部以及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优秀辅导员。鼓励专职辅导员在人事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在学院和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交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应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二级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配套设立辅导员专项奖励经费。

  从事20年(含)以上辅导员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学院推荐,通过辅导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常委会会审议后,可由学校授予“杏林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