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中医药合格人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有关条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六条 对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取消其申报、参评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因学业、学术诚信受到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处理办法及程序按照学校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者,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影响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四)妨害社会管理、违反学校规定的;
(五)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
(六)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
第十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后,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或威胁恫吓的;
(四)在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六)屡教不改,曾受过学校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处、教务处是本科生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研究生院是研究生处分的职能部门。
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如危害公共安全、校外违法、盗窃、打群架等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院协助调查。涉及学生公寓的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由后勤处牵头,学院协助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
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组织。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提交相应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就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记过以上(不含记过)处分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文件办理流程制作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发文。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份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讨论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同时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相应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统一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
第十八条 学生受到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京中字[2006]06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