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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20-0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京中校发〔2017〕59号)和北京市《关于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办发〔2020〕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中医药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体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2020-2021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京防组办发〔2020〕36号)中要求,校园实行相对封闭管理,按照“非必要不出校,未审批不离校”的原则,有极特殊情况者,须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返校学生健康监测制度》落实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体温检测管理。严格执行每日晨午晚检(一日进行三次体温测量),出现咳嗽、发热(体温≥37.3℃)、干咳、腹泻、乏力等症状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并有序就诊,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五条 保持个人卫生,自觉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坚持科学佩戴口罩、随时携带,在校期间坚持佩戴口罩,户外活动在不聚集且保持社交距离的前提下,可不戴口罩。

第六条 主动学习防控知识,关注官方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第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提倡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减少开会频次和缩短会议时间。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条 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严禁组织或参加各类聚餐、聚会活动,不串宿舍,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密闭场所。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在教室或实训场所内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间距,减少相互间身体接触。课间有序轮流上洗手间,避免人群聚集。不无故离开教室或实训场所,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提前报告老师,获批后离开并尽快回到课堂。

其他教学管理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有关课堂教学、培养与管理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条 严格遵守就餐管理规定。进入食堂应自觉佩戴口罩,主动配合体温检测,就餐前须进行手部消毒或按照七步洗手法科学洗手。按规定路线进出食堂,排队取餐,保持良好秩序,不得扎堆和随意交谈,保持1米以上间距,就餐完毕不得在餐厅逗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宿管人员管理,主动配合体温检测。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不晚归,不串宿舍,不留宿其他宿舍人员。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夜间出入宿舍的,应按要求报告,并做好出入登记。保持宿舍室内和走廊、洗漱间、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遵守校园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主动做好垃圾分类。

其他生活管理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有关就餐、洗浴与宿舍管理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校门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校园封闭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未经审批不允许离校。有极特殊情况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提出申请,进出校门须主动配合校保安进行例行检查,并积极配合体温检测。收发快递、接收外卖等,不得出校门,应服从保安人员管理,不得扰乱校门秩序。

第六章 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心理咨询系统预约面对面心理咨询,如遇特殊情况(如处于隔离期或暂时无法返校)可申请线上心理咨询。学工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工作。详情依据《学生心理咨询预约通知(学生版)》执行(可在学生工作部外网查询)。

第七章 处分与申诉

第十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学生须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从学校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京中校发〔2017〕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提前返校或离校的;

(二)累计3次以上不按学校要求完成每日健康打卡的;

(三)外出实习、实验等未遵守学校出行要求的、瞒报谎报漏报个人信息、行动轨迹等行为的;

(四)编造、传播谣言,转发不实信息,发表不当或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

(六)不配合学校开展进出登记(扫码)、体温检测、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售卖防疫物资的;

(八)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组织参与或教唆煽动他人阻碍疫情防控的;

(九)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在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扩散的;

(十)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行为。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规定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部分要求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最新防疫要求及时修订,至相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时废止。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