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确保内地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自治区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为做好我校2015-2016学年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资助金的使用及资助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且每一年度资助金的95%用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内地新疆籍学生生活、开展活动等补助支出。2015-2016学年我校获得拨款52380元,其中50000元用于直接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及要求
参评者应为经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新疆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在校学生。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即坚持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坚持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坚持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者;
(5)降级、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6)有学术造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7)由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学生不得参评;
(8)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评定发放办法
1.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当年拨款及各学院在校新疆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数量,制定分配方案,分等级资助。
2. 各学院应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分配方案,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日常行为表现评定人选,确定等级,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到此项资助政策。
3. 各学院需将获助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财务处,将资助款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四、名额分配
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