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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中字[2008] 052 号

发布日期:2015-03-02

 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将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4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6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人民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于10月31日前统一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在两个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